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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院“劳动教育”课程实施细则

来源:政法学院 审核:李娜 编发:任潘文 发布时间: 2022-10-11 次浏览 背景颜色: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教育部《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精神,《榆林学院新时代劳动教育的实施方案》,加快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教育体系,高质量实施“劳动教育”课程,结合政法学院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一、课程设置

1.课程名称:“劳动教育”

2.课程代码:2209105

3.课程模块:通识教育必修课程

4.课程学时:32 学时

(1)劳动认知教育 8 学时

(2)劳动实践教育 24 学时

5.课程要求:考核合格,方可毕业

二、课程教学内容

“劳动教育”根据政法学院三个本科专业(法学、历史学、社会工作)特点分别设定相关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认知教育和劳动实践教育。

三、课程考核和成绩

1.“劳动教育”课程综合成绩=劳动认知教育成绩*25%+劳动实践教育成绩*75%。指导教师于第6学期末对学生的劳动教育成绩进行核实和评价,根据《榆林学院学生劳动教育课程综合成绩评定表》(附件5),将成绩(百分制)录入教务系统。

2.学生劳动认知教育成绩:劳动认知教育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学生在第1学期在网络平台学习并参加考核取得成绩。

3.学生劳动实践教育成绩:学生从劳动实践教育项目清单(附件1)四类劳动实践中选择至少两类并完成24学时(每类不超过 12 学时,超过12学时按12学时计算)计60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3个劳动实践教育学时,增加5分;满48学时计100分。

4.因身体原因无法参加劳动实践教育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经学院主管院长同意后,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可取得劳动实践教育成绩,成绩记为合格。

5.学院把劳动素养评价结果作为衡量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奖评优的重要参考。学生在劳动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根据性质和严重程度,按照学校规章制度等同于课程舞弊处理。

四、劳动实践教育安排

1.劳动实践教育安排在第1-6学期,以统一组织、集中实践为主。每年的4-5月份、10-11月份以集中开展,在此时间段外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院建立学生劳动实践教育学时台账和劳动实践教育档案,于每年6月份集中登记劳动实践教育学时。

2.由学院组织实施考核的实践项目,劳动实践教育负责人应明确劳动实践目标和内容,根据学生身体、性别差异、身心发展情况,合理安排劳动时间和强度,组织学生开展力所能及的劳动。在劳动活动的开展过程中须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危害学生身体或心理健康的劳动实践教育活动,应告知学生劳动环节的风险点以及紧急避险的要求和相关措施,应事先判断劳动过程的安全风险,根据需要,提前给学生购买劳动教育相关保险。学生风险防控机制和应急与事故处理机制参照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五、劳动实践教育内容

1.生产性劳动实践。根据《榆林学院政法学院学生劳动实践教育项目清单》,参加生产性劳动实践,每次可申请认定相应学时。

2.创新性劳动实践。主持或参与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通过结题,国家级和省级项目所有成员或校级项目负责人,可申请认定12学时;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获奖:“双创三大赛”(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获奖团队中排名前五,或其他学科竞赛团队中排名前三的学生,可申请认定 12 学时,“双创三大赛” 获奖团队中排名前五之后或其他学科竞赛团队中排名前三之后的学生,可申请认定4学时;获得校级学科竞赛奖项的获奖团队成员,可申请认定2学时。……参与假期实习一周及以上,可申请认定12学时/次。假期实习不等同于学院开设的认知实习和毕业实习。实习单位及岗位应与本专业相符,实习时间不少于一周。学生假期实习结束后还需提供假期实习鉴定表(附件3)、假期实习日记(附件4)交二级学院进行认定。

3.服务性劳动实践。参加“青年红色筑梦之旅”活动5天及以上;参加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5天及以上;参加公共部门岗位实践项目并获得用人单位认证(含二级学院设置的实践项目),完成以上任意1项,可申请认定12学时;参加其他日常性志愿服务活动(含二级学院设置的公益活动),结合学生的志愿时长及志愿服务情况认定相应学时。

4.日常生活劳动实践。参与学校和学院集中组织的基础劳动课、应急劳动课和兴趣养成课,可申请认定4学时/次。

六、劳动实践教育学时认定

1.学生每次参加实践活动后,应采用“文字+图片”或者“文字+视频”(包括过程描述、过程记录、心得体会等)的方式记录劳动过程作为必要证明,填写《榆林学院学生劳动实践教育鉴定表》(附件2)或《榆林学院学生假期实习鉴定表》(附件3)或《榆林学院学生其他劳动实践教育鉴定表》(附件4)及相关佐证材料认定学时。

2.以学校为主开展的劳动实践教育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并认定学时,以学院为主进行的劳动实践教育由学院组织认定学时。

七、其他

本细则自2022级学生开始实施,由政法学院负责解释。